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前往
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
起诉。
倘若双方
当事人未能在上述指定地点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提出各自的
仲裁申请,则应由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担任仲裁事项的
管辖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别工会代表以及雇主方面的代表共同组成。
仲裁委员会主任须由具有代表性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