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必须
首先明确,所谓的“
劳动能力鉴定”,也被称为“工伤
评残”,它意味着员工因为工作中的伤害或者
职业病,导致其劳动能力以及日常生活能力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这个评价体系是由专门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实施,他们会根据用人单位、员工自身或者亲属的申请,经过组织相关的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依据国家所规定的
评残标准,同时利用劳动保障方面的相关政策,采取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与手法,来对发生
工伤的员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评估。
然后,我们要强调的是,对于工伤员工来说,如果想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话,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具体的条件:
首先,受工伤的职工在接受治疗之后,其伤势已经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这不仅方便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邀请的医疗专家对伤势进行专业评估,而且还能够更好地评估因工伤所导致的身体一系列不可避免的残疾。
其次,员工必须确认自己身体的残疾确实是由于遭受
工伤事故而形成的,这种情况下才可以认为员工具备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格。
最后,由于这些残疾可能会给员工未来的工作和日常生活带来显著的负面影响,更重要的是,这些残疾的严重程度已经足以影响到员工个人的劳动能力。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