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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解聘经理是否受劳动法调整

公司法的框架内,董事会对于经理人的任命和解雇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这并不受劳动法的约束。
虽然如此,但需要强调的是,公司运营中董事会的决策始终以维护股东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
对于经理人岗位的设置以及其职权范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拥有设置经理职务的职责,且其任职或解职权限皆由董事会予以确定。
在此基础之上,合格的经理人需向董事会负责,并有权执行以下职能:
(1)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与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董事会的决议来进行贯彻落实;
(2)组织实施公司全年的经营规划和投资方案,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得到有效推进;
(3)拟定具有实效性的公司内部管理架构,以便于公司内部各项事务能够高效有序地进行;
(4)编写完善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5)制度化地指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条例,保证公司日常运转的规范性与有序性;
(6)提出推荐方的候选名单,包括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重要岗位的成员,以便董事会予以审议;
(7)就聘任或解聘除董事会已决定的高级管理层之外的其他管理团队成员做出最终决定;
(8)属于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最新修订: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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