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
工伤所归属的法定
管辖区域系于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点,此处即简称“用人单位所在地”。
因此,如欲对
员工工伤问题进行认定,则应向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点所在的全区域统筹
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同时,用人单位也必须在
劳动者发生
意外伤害或被诊断、判定为
职业病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即始发起
工伤认定申请;
若用人单位未能及时提出申请,那么离事故发生时间最近的工伤职工及其
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该事故事实发生日或诊治、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以内,均可自由行使申请权。
2、倘若员工不幸遭遇了意外伤害或是被判定为符合职业病防护法规之标准,相关机构应对其进行诊断及鉴定,并且应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判断为职业病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向全区域统筹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申请工伤认定的报告。
特殊情况下,亦可视实际情况报请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申请期限得以适当延长。
若用人单位未能遵守前述条款之规定向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一年内,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均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点所在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