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签署
劳动合同时的
赔偿事宜,具体
处理方式将会因各种状况而异:
首先是关于
劳动者未能与雇主
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方面:
自用工之日开始的一个月之内,若劳动者未能遵从雇主的正式书面通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作为雇主,有权进行正式的书面通知以确认终止与该劳动者之间的
劳动关系,在此过程中无需对该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
经济补偿,但仍然需要依法向前述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相应薪酬。
接下来是关于雇主无法与其雇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首先,当劳动者在雇主处服务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整年时,如果雇主仍然无法与其雇员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则雇主需承担的责任就不仅限于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作报酬,而且还需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其次,若雇主在该雇员
入职满一年后依旧未能与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则雇主要对该雇员支付长达十一个月的双倍薪资,并且可以将此视为已经与该雇员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