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试用期终止劳动合同时,应给予员工相应的补偿。
若因雇佣方的缘故而导致员工在试用期内
解除劳动合同,则雇佣方需向该员工支付半个月的薪资作为经济上的补偿(前提是试用期未超过六个月),且需事先一个月通知到
当事人本人。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