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规定,
经济补偿应根据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固定薪酬作为应得报酬。
若服务期限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则以整年计算;
若服务期未达半年,则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固定薪酬作为经济补偿。
同时,“月固定薪酬”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所获得的平均收入。
此外,除上述情形外,若用人单位擅自解雇员工,将被视为非法
解除劳动合同。
此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来支付
赔偿金,即通过劳动者在公司服务时间的长短,按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固定薪酬的标准作出
赔偿。
同样地,如果服务已满6个月但还没到一年,也可以视作一年,而如果服务不到6个月,则只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固定薪酬作为赔偿款。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