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符合规定的职工自连续服务期满一年后的第二个年度开始,即可享受带薪
年假待遇。
具体来说,若连续服务时间不足十年,可享有五天的年假;
若连续服务年限为十至二十年间,则可享受十天的年假;
而当连续服务年限达到或超过二十年时,年假则增至十五天。
另外需注意的是,我国《
劳动法》所认定的国家
法定节假日与休息日并不被包含在上述年假当中。
具体到年假期间,员工的报酬仍然以其正常工作期间的
工资水平作为参考标准进行发放。
然而,若单位方面擅自安排员工进行额外的
加班工作,那对于他们应享有的
未休年假数量,单位应该按照员工日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高度支付相应的年假工资报酬。
至于职工个人缘由并以
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愿到岗休息的情况,用人单位只需支付其按时到岗工作期间的工资如常支付。
《
企业职工带薪
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
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
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