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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非工伤意外死亡问题应如何解决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持续进行以及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的蓬勃发展,建筑物承建企业与其他各类工程施工单位在当前阶段都雇佣了众多英勇奋斗的员工,其中不乏大批勤劳朴实的农民工朋友们。
当不幸的事故发生之后,受害各方(包括受伤患者,以及失去亲爱亲人的死者近亲等人在内)可以根据个人情况选择通过侵权法律路径或者工伤法律途径寻求适当的补偿金
关于第二个方面,即侵权法律途径: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确定应支付的具体补偿项目及其金额;
紧接着便是认真思考如何合理划分事故责任的问题,虽然从实践经验来看受害方所负有的责任可能相对较轻,但仍然应该承担起部分事故责任;
而接下来的步骤便可结合前述两点综合考虑,从而为相关责任人确立最终需支付的补偿金数额,并根据协商结果签署合适的协议文件。
至于第三个层面,工伤法律路径:
首要任务自然是深入理解何谓工伤这一概念。
目前,学界普遍认可只有符合工伤标准的受害方才能主张无须承担任何事故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最新修订: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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