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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是否应滞留劳动者的档案资料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不得以任借口对已经离职的员工的人事档案进行强制扣押。
倘若某些员工出于其自身原因,如拒绝承担违反合同之责,或者不愿向企业提供经济补偿而选择离开时,企业应采取适宜的法律途径,例如提起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非照搬武断地扣留该类员工的个人档案
企业这种扣押员工档案的行径,不仅严重损害了拟求重新就业以及有望领取失业保险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构成了对他们法定权益的公然侵害。
对此种现象,劳动者可毫不犹豫地要求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相关调查并提出投诉。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最新修订: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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