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不得以任借口对已经离职的员工的人事档案进行强制扣押。
倘若某些员工出于其自身原因,如拒绝承担
违反合同之责,或者不愿向企业提供
经济补偿而选择离开时,企业应采取适宜的法律途径,例如提起
劳动争议案件
仲裁,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非照搬武断地扣留该类员工的
个人档案。
企业这种扣押员工档案的行径,不仅严重损害了拟求重新就业以及有望领取
失业保险金的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构成了对他们法定权益的公然侵害。
对此种现象,劳动者可毫不犹豫地要求
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相关调查并提出投诉。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
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