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人体
轻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第二章中对头颈部损伤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以下信息:首先,第五条规定了帽状腱膜下血肿以及头皮撕脱伤的面积限制,血肿及撕脱伤的面积若达到20平方厘米(对于儿童而言为10平方厘米),或者头皮外伤导致的缺损面积达到10平方厘米(同样针对儿童设定为5平方厘米),均可视为
轻伤级别。
其次,第六条明确提出头皮受到锐器创口伤害,长度需累积达到8厘米(对于儿童则是6厘米),钝器创口则需累积达到6厘米(儿童为4厘米),方可构成轻伤评级。
另外,第七条规定了颅骨单纯性骨折的评级状况,
符合条件者亦属轻伤。
最后,第八条进一步提到头部受钝击后若确证患有短暂的意识障碍以及近期记忆丧失,也将纳入轻伤定级范围。
然而请注意,在一般的情况下,酒瓶砸向他人头部并未造成骨折行为发生时,其所
致伤口通常不会超出六公分,同样难以被鉴定为
轻伤等级。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
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
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
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