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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能否约定试用期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唯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方可就试用期限进行约定,对于劳务派遣而言,该途径仅适用于期限短暂、任务相对单一且易于替代的职位,不允许涉及约定试用期限的条款。
因此,用工单位与派遣工人并不构成劳动关系,自然无法约定试用期,这既反映了法律的严谨性,也体现了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
派遣工人实际与劳务派遣公司始终保持着劳动关系,因此双方只需协商确定各自应获得的工资权益。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派遣工人的工资报酬必须不低于用工单位同岗位所设定的最低标准,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五十八条所严令规范之内容。
具体而言,劳务派遣公司即为本文中所指的用人单位,依法须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应有责任,其与派遣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除了需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事项之外,还需要记载派遣工人服务于哪一家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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