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原签约机构仍未终止与您之间的聘用关系,您有权敦促其尽快采取必要措施,完成离职程序并提供解除或终止书面证明文件。
此举乃是雇主依法承担之员工权益保障义务。
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第50条明确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在结束聘用关系之际务必向受聘人提供
解除劳动关系的官方声明,且需在15个工作日内为
当事人办理包括人事档案及社会安全保险等相关关系转入转出的手续。
作为
劳动者,有责任遵循合同约定,负责任地处理好各项工作对接事宜;
同样依据上述法律中的清晰指引,当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条款需向您支付
经济赔偿金之时,必须确保所有工作方面的问题均已妥善解决后再行支付。
对于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
劳动合同文件副本,用人单位应予以妥善保管,以便至少保存二年时间用作查询参考之用。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