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仲裁委员会在接到案件后,需按照法定审限进行审理。通常情况下,审限为4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至60个工作日。在此前提下,如果
当事人由于个人原因提出暂时性延期申请,只要这属于审限之内的合理范围,绝大多数
仲裁员都会予以批准。
然而,如果遭遇了必须中断审理的客观情况,另一方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
中止审理,直到相关问题得到解决为止。在这种情况下,中止审理并不受审限的约束。
《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五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