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之具体条款,评判
劳动者是否违反了
竞业限制协议,关键在于该员工是否在被限制范围之内的企业或地域从事工作;
然而,对于判定用人单位是否违背竞业限制协议,则需要考察用人单位是否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款。鉴于此种考虑,双方在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之际,对于竞业限制协议务必明确各自的权力和责任。在此前提下,从人性化角度出发,职工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应该以逐月发放更为恰当。毕竟,每月经济收入能够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生活保障得以实现,亦为坦诚合作之基础。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
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