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经营过期药品的严重
违法行为,我部将会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首先,立即强制性地没收其所有非法销售的药品以及相对应的
违法所得财款;
其次,根据实际状况,依法对该经营公司处以
违法销售药品价值的十倍以上、但严格控制在二十倍以内的罚款,以示惩戒;再有,如果违法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未满十万元范围,则取其上限为十万元作为计罚基数;
最后,若违规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尚且未达到一万元,我部同样会以一万元的准绳来进行相应罚款的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
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
经营许可证或者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