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劳动者选择在月中离职,收到
工资之前,雇佣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为其从离职月份上承担相应的缴纳
社保养老等义务。详细内容如下所示:在辞工期内的社保养老缴纳规定:在劳动者仍然属于该单位员工的月份里,企业有责任和义务继续为他们缴纳
养老保险,直到当月最后一天为止。新就业单位的社保养老缴纳处理:只要劳动者成功地被新的工作单位录用,那么新用人单位将会在次月开始为劳动者按时缴纳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的中断处理方法:养老保险是允许在个人情况下进行停缴或补传的,只要个人累计存储金额达到了15年之久,并且达到
国家法定的
退休年纪之后,就有权通过正规渠道
办理退休的相关手续以及领取养老保险金。法律依据方面,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的第五十八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要在用工之日起30天之内为本公司职工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为其办理好社保登记事宜。如果未能及时办理的话,则将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严格核定出他们应该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以上信息,仅仅作为参考数据,而实际执行的过程还需要参照各地区关于社保的政策要求。
《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
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
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