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解雇行为系由用人单位主动发起的
终止劳动合同程序,具体的执行则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以及第四十一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用人单位决定行使此种权利时应当向离职者提供相应的
经济补偿款项。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劝退”一词从字面上理解似乎暗示着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之间进行协议性的协商工作,通过协商使劳动者主动提出
辞职请求,从而使得用人单位能够借助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条款来避免承担经济补偿费用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文如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