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在工作之初不到一个月时遭到了解雇,尽管如此,我们仍会根据您实际工作期间进行相应的薪资结算,且薪资待遇将依照原定计划按时发放给您。但如若公司因某些非个人原因而决定提前解除与您之间的
劳动合同,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贵企业还需额外向您支付一定的
经济补偿金。对于
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我会按照本地法律
法规,依据您在我司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年,就为您提供一个
月工资标准的补偿;但如果您的工作经验在六个月至不满一年间,我会按照一年进行考虑并给予您相应的补偿;若您的工作经验尚不足半年,那么我将按照
同工同酬的原则,向您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