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证据尚未充足的情况下,我们仍然可以积极地进行搜集工作。在此过程中,如若有愿意出庭作证的相关
证人提供的
证言,这亦将被视为重要的证据之一。通常来说,举证只需具备与案件有关的劳动证明即可,例如工牌、
工资单、
社保卡等,这些都足以支持您向劳动
仲裁机构提出
申诉。在
劳动仲裁程序中,
举证责任实行倒置原则,即由公司负责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倘若公司未能提供,则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对于
确认劳动关系的问题,以下三类证据应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包括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以及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
劳动者所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3.考勤记录。
此外,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同样可以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参考性证据之一。
然而,手机通讯记录等材料欲作为有效证据,必须以
书面形式提交,换句话说,您需要前往运营商处获取相关的证明材料。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
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