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有关于
劳动者在面临对自身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的工作环境与条件之时,有权利对其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检讨以及向上投诉或举报。这一明确的法律条款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劳动者有权就可能对自己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直接影响的行为向他人提出批评、检讨以及向上投诉或举报,雇主在此种情况下不得直接削减劳动者的薪资待遇、福利待遇或以解除双方之间已经签订的
劳动合同作为回应。同时,劳动者亦有权就用人单位内部安全生产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讨、向上投诉或举报。同样地,用人单位亦不得因为劳动者针对该等问题进行的批评、检讨、向上投诉或举报,而采取任何可能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举措,如降低薪资待遇、福利待遇或是解除双方之间已签订生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