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司对于员工
加班需扣除用餐时间一事,我认为这是完全合理的。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当员工在工作日或者休息日进行额外工作时,他们的雇主理应按照法律规定全额支付相应的
加班费用给到这些辛勤付出的员工。
然而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明白一点,那就是员工在进餐期间实际上并未提供任何形式的劳动贡献,因此他们的用餐时间并不在此薪酬范围内,对此雇主是无需承担任何补偿义务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
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