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劳动争议的
法律案件中,
举证责任的分配应依据各方
当事人所提出的具体主张而定。
1.若主张
劳动关系已经建立,应当提供充分的
劳动合同或是有关薪资领取情况等方面的
证据加以证明;
2.若声称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则需为相关
解除劳动关系的确切证据做出阐述。
3.如存在当事方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搜集到有效证据的情况,可向人
民法院申请协助进行调查取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于自身所主张的事项具有提供证据的明确义务。
对于那些由于专业性较强或技术含量颇高,从而使得当事人及其
代理律师也难以独立搜集的证据,或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过程中所必需的关键证据,人民法院均会予以积极收集。
同时,人民法院还应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从全方位、多角度地对证据进行深入细致且客观公正的审查与核实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对
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