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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在本市是否有补偿

在企业进行搬迁过程中,若该变动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履行,则员工应继续坚守其岗位职责,即是要求他们前往新的办公地点开始工作。
然而,倘若员工在此情况之下选择拒绝前往新址上班,便会导致旷工事件的发生,企业可依据自身规范严格加以处理;
例如,对于本公司而言,我们规定员工若连续旷工三日或更长时间,这将被视为严重违反公司政策和规定的不良行为,公司可行使权力终止他的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轻易地采取辞退不需付出任何经济补偿的举措。
而另一方面,当搬迁行为构成了劳动合同中重大条款变更时,假如公司期望员工跟随迁移,员工有权做出是否服从的决定——若员工表示赞同,则双方需共同协商改变原先的劳动合同内容,以保持正常的工作交流;
反观,如果员工拒绝跟随搬迁,企业将无法强制要求他们在新的办公场所进行工作。
在这个特别的情形下,由于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变动事宜(工作地点)达成共识,企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赋予之权力,向员工提议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须承担为其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当然,在特定情况下,譬如现正处在孕期、哺乳期和生育后期等关键阶段的女性劳动者,即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企业也无权提出解除她们的劳动合同(这是为了保护这些女性劳动者在此时的特殊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最新修订: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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