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下遭遇辞退之困境时,
劳动者是否有权获取补偿并不确定。然而,若劳动者是因为遭受《
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的无过错行为导致失业,或是由于所在企业面临大规模
裁员计划,或者遇到企业破产;亦或是因公司经营状况不佳,遭颁令暂停营业、勒令关闭、撤销或由用人单位主动宣布提前解散等情况引发的辞退事件,那么,劳动者将有权利获得一定程度的
经济补偿。在此过程中,劳动者需要根据其在原就职单位的服务年限,依核实后得到的
经济赔偿金予以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