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条关于怀孕员工受到不公正待遇而后被
解除合同的新闻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许多女性选择暂时放下工作以照顾孩子的成长,但是一旦涉及到与孩子休戚相关的话题,她们往往会因此失去原本的职业地位。
在严肃而现实的职场环境中,存在着大量针对女性职工存在的“隐性规定”,使得女性在无意识间陷入了不利的处境。
倘若孕期中的女职员在职场上遭受了不平等待遇,那么她们应当鼓足勇气,迈开维护权益的步伐,依靠自身的坚韧和力量走出困境,同时,她们还应当在必要的时候向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进行
申诉或者寻求当地工会组织的法律援助。
我们期望,越来越多的企业能够勇于担负起自身的社会责任,降低对女性职工的歧视现象,自觉遵守我国相关的法律
法规,从而为整个劳动力市场营造出一种健康、积极向上的就业氛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