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之后,其不再续订可归结为如下两个大类:
首先,由雇主方主动提出不再续约。
在此种情境之下,雇主方将需依据员工在该公司积累的实际工作年限给予相应的
经济补偿。
其次,当员工主动表示不再续约时,若这一决定是在单位承诺保持甚至进一步改善原有的
劳动条件的前提下做出,那么单位便无需向员工提供任何形式的
赔偿;
然而,若并非如此,单位便负有向员工进行补偿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