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践中,
竞业限制条款若缺乏对
劳动者的补偿,将被视为不具有法律效应。
所以,建议在签署竞业限制条款之后,务必要明确告知劳动者离职后将获得相应的
补偿金额。
劳动者必须严格遵循竞业限制条款规定的义务,而用人单位则应按照承诺,按时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相关
经济补偿金。
倘若用人单位未能履行此项职责,劳动者有权
申请劳动仲裁予以解决。
2.根据
劳动法中的规定,竞业限制条款通常被视为
劳动合同中的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说,在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产生
法律效力结束后,这一条款才会正式启动并发挥作用。
因此,在
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特别留意这一点。
3.在签署劳动合同或
保密协议时,双方所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必须与
经济补偿内容同时声明。
换句话说,在
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需要严格按照其与劳动者达成的协议,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金。
至于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和标准,完全由当事双方进行自主协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