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二级
工伤造成的烧伤病例的
赔偿事宜,我们将详细列举如下几条准则:
首先是关于
医疗费用及康复费用方面的赔偿,这部分费用是用于治疗
工伤事故带来的伤害;
其次是住院伙食补贴费,这笔费用主要用于支付患者在医院中的餐饮开销;
再次是关于患者前往统筹地区以外进行就诊所需要承担的交通及住宿费用,这些都纳入了赔偿范围之内;
第四项补贴则是专门针对安装和装备
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而设的专项保障;
第五点则涉及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经过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的
护理费用;
接下来要提到的就是一次性的伤残
补助金和
伤残津贴待遇:
二级伤残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5个月的工伤
当事人月工资,而伤残津贴则定为工伤当事人月工资的85%;
对于已经被认定为二级伤残的
劳动者,可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关系,暂时退出工作岗位,并按照伤残津贴基准,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
最后,赔偿项中还包括了劳动能力
鉴定费用以及治疗工伤期间的
工资福利待遇等项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
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