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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工人加班违反劳动法第几条

依据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如有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实际需求,需经过与其内部工会组织以及劳动者进行深入磋商后方可适当延长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长,但原则上单日延长工作时间总计不得超过1小时。
若遇某些特殊情况必须延长工作时间,则应在确保劳动者身心健康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总计不得超过3小时,然而,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总计不得超过36小时。
同时,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或变相强迫其员工加班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最新修订: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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