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劳动法》明文规定,如有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实际需求,需经过与其内部工会组织以及
劳动者进行深入磋商后方可适当延长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长,但原则上单日延长工作时间总计不得超过1小时。
若遇某些特殊情况必须延长工作时间,则应在确保劳动者身心健康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总计不得超过3小时,然而,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总计不得超过36小时。
同时,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或变相强迫其员工
加班。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
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
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
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