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检假期的规定:
产检假期旨在保障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下所示:
在孕妇孕期的前六个月里,每月均有资格享受一天的休假时间,用于进行妊娠情况的确证和必要的健康培训等事宜;
在孕妇孕期的第六至七个月期间,每月经历可以享受多一天的休假时间;
当孕妇处于孕期的第八个月时,每月则有资格享受两天的休假时间;
而对于孕期超过九个月的孕妇来说,每月则有资格享受四天的休假时间,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其中的两天已经包含在了预产假的范畴之内。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