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如下两类情形:
首先,若系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则用人单位须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其次,若由劳动者不愿续签引发,也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同样可细化为两大类别:
第一,若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之各项福利待遇及工作强度等条件,而劳动者仍坚持拒绝续签,此时用人单位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
第二,若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之各项福利待遇及工作强度等条件,劳动者拒绝续签,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