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退休返聘人员所签署的劳动合同依法被认定为无效。
因为在这些合同中,签署方分别为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然而按照法律定义,退休人员已不再被视为劳动者阶层,因此劳动合同法对他们并不具有强制性约束作用。
然而,用人单位仍可选择与退休人员签订书面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那些聘用退休人员的企业来说,他们之间并未建立起劳动关系,而是受民法典等相关民事法律法规的调整,仅形成了民法范畴内的劳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