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企业需向雇员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具体的计算方式为根据该员工在隶属公司工作的总年限乘以每月基本工资的金额。
若员工在公司服务的时间超过六个月但未满一年,则将其视为一整年进行计算;
而如果员工在公司服务的时间不足六个月,则仅需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2.对于那些月薪水平远超于所属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员工,企业在向他们支付经济补偿时,应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进行支付,同时,支付给这些员工的经济补偿年限最多不得超过十二年。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3.如有企业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解除或终止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就必须按照员工月平均工资两倍的标准来支付经济补偿金,以此作为对员工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