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随时以书面形式通告雇主,表明其不愿再继续履行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愿。
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享有这项权利;
其次,如果雇主采取了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来强制劳动者进行工作,那么劳动者也有权随时终止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
最后,如果雇主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或者未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劳动环境和条件,那么劳动者同样有权随时终止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