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破产清算阶段,对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其进行妥善安置和经济补偿:
首先,依据该雇员在公司服务的具体年限,以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薪资作为标准予以支付;
其次,若雇员在公司供职时间超过半年而不足一整年,则按照一年来计算其服务年限;
最后,如雇员在公司服务时长不超过半年,公司将仅对其支付半个月的薪资作为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