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即将结束产假恢复工作的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行将到期时,如果员工在整个劳动关系期间并无任何重大过错或不当行为,其劳动合同不可被擅自终止,否则这一决定便构成了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在此情况下,若用人单位做出了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决策,而劳动者对此提出要求继续执行原劳动合同的请求,那么此项要求应予以尊重和满足;
反之,倘若劳动者不愿再续签劳动合同或是现存的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则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金额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