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职员工选择主动辞去工作岗位,我们建议您提前三十日向所在单位递交辞职申请,以便相关部门能为您顺利完成离职手续提供充足时间和准备。
同时,为了确保公司正常运营和避免任何潜在损失,如若您未能提前三十日告知并突然离开工作岗位,那么您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点敬请留意。
此外,针对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如有违约行为,用人单位将保留追究您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