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位为确保广大员工享有健康合理的工作和休息条件,我们所定制的基本原则是每位工作者每天的工作时长不得超过八个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长则应平均分配在四十四小时以内,同时我们法律上保证了员工每星期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权利。
若因特别生产情况而无法遵循上述规定者,需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严格审批,方可实施其他类型的工作和休息安排。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因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必须与工会及劳动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在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方能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一般来说,每日的工作时长不应超过一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