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所述之情形之一,则用人单位应按照该劳动者在本单位所服务的年限,以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比例,向其发放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是由于过失性辞退导致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那么用人单位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反之,如果是因违法辞退而导致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来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