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竞业禁止方面,我们可能会遇到以下几个常见的问题:
用人单位可能只会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科技人员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员工签署竞业禁止协议;
有时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承诺的那样向相关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竞业禁止期限过长,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限;
再者,用人单位可能实际上并不存在必须要保密的商业机密等事项;
最后,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需要我们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