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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8条详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晰指出,在符合以下特定情况时,劳动者有权单方面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首先,若用人单位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时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
再者,若用人单位未能依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标准,为劳动者提供充分的劳动保护或必要的劳动条件
最后,除上述情况外,若存在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到劳动者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因素,也可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最新修订: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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