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司不幸面临破产境地,各位尊贵的员工们可根据以下准则领取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首先,在清算完所有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之后,破产财产将首先用于偿还与各位员工有关的经济补偿义务;
其次,若此时的破产财产已无法满足同一序列清偿要求的本金,则将按照各债权人所提要求的比例进行合理分配;
最后的经济补偿金额将以劳动者在本单位实际服务的年限为依据,根据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来计算并支付给各位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