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合同即将结束之际,倘若劳动者无意续约,最好提前安排并完成各项工作事务的交接,切忌不辞而别。
若劳动者仍然坚守于原来的工作岗位上,而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对此没有任何异议,这种情况通常被解读为双方赞同通过原有条件继续执行劳动合同。
然而,一旦其中一方主动提出结束劳动关系的请求时,我们相信,人民法院将会给予充分且积极的支持与理解。
《劳动法》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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