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规政策,每名在职员工所属的工作机构,均有义务按照既定标准及时间要求,全额承担本地区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
若个别员工在外省市从事职业活动,期望能够在家乡所在地交纳社会保险,则可与公司协商,将所需缴纳的保费金额以工资津贴的形式支付给受雇者;
随后,由员工亲自前往当地个人流动服务窗口办理缴纳手续。
《社保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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