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学龄八岁以下且尚不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如其在托儿所或幼儿园的学习与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则托儿所或幼儿园对此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若该机构能出具充分证明文件,表明其已尽到教育及管理责任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度要求,则可免于承担此项侵权责任。
关于各类人身损害案件的处理,受害方有权依法获得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护理、交通、营养、住院伙食补贴等方面的合理经济补偿;
同时还应支付因其工作时间被迫缩减而导致的收入损失。
若事件引发残疾后果,侵权方还需支付相关的辅助器械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若致人死亡,则需额外支付丧葬费用以及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