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雇主签署劳动合同时,我们需要注意避免陷入以下几个典型误区:
误区之一是误以为雇佣方可以在试用期内任意终止劳动合同;
误区之二则是对竞业禁止及脱密期间条款的错误使用;
误区之三是混淆理解为职员提出辞呈需经过公司事先许可或认可,否则即构成违约行为;
误区之四是将办理离职过程中的相关手续视作为雇主所享有的特权,并以此作为谈判筹码;
误区之五则是滥用设立赔偿金条款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