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遭遇工伤时,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雇主单位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此等薪酬可视为误工补偿费用。
若受害者是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或是受到他人人身损害,他们便有权利请求侵权方支付误工费。
同时,若当事人已为自身购买相应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也可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员工因为工作原因而遭受意外伤害或患上职业病,需要暂时停止工作并接受工伤治疗时,在停工留薪期间,其原本的工资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按照每月固定时间进行发放。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的赔偿标准为: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