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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要工资将老板女儿拐卖奸淫如何定罪.

  为索要工资将老板女儿拐卖奸淫如何定罪

  【案情】

  张某和郭某在赵某开的工厂打工,赵某拖欠张、郭6000多元的报酬一直不付。张、郭二人商量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赵某某骗出,然后带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然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于是,张、郭商定将赵某某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赵某某。

  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赵某某卖给了陈某。陈某买回赵某某后,赵某某不愿意与陈某结婚;陈某后来觉得赵某某年纪小、太可怜,便让赵某某回原居住地与家人团聚。陈某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找到了张某,让张某退回自己的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分析】

  张某和郭某为了索要报酬而将赵某的女儿赵某某带到外地非法拘押超过24小时(21天),因此二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两人以6000元价格将赵某某卖给陈某,张某和郭某构成了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郭某趁张某外出找买家之际,奸淫了赵某某,但根据刑法规定,此时郭某的强奸行为不单独定罪,而是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形进行处理;陈某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赵某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陈某没有阻碍赵某某回原居住地与家人团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其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陈某于深夜将张某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构成了盗窃罪。

  综上:张某应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盗窃罪,但其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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