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员工因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停止工作并接受治疗期间,公司将按照其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进行发放,每月按时汇入其个人账户之中。
2.如果员工的日常生活受到了部分或完全的限制和障碍,那么公司将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依照其不同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给予相应比例的生活护理费用,这个比例范围可以在所在地域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至40%之间浮动,或者是达到30%的水平。
3.如果员工不幸离世,公司将会按照国家规定,向其家属支付丧葬补助金,金额为其死亡前六个月所居住的地方的全国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